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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

归去来兮 2021-12-6 04:22 PM 1557人围观 政策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修订
# IMPORTANT NEWS #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原卫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于2003年出台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该目录是分类收集和处置医疗废物的重要依据,为规范管理医疗废物、维护人民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录》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促进医疗废物科学分类、科学处置,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生态环境部组织修订了2003年《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形成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目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01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2021年版)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目录。本目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二、

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应当根据其特性和处置方式进行,并与当地医疗废物处置的方式相衔接。在保证医疗安全的情况下,鼓励医疗卫生机构逐步减少使用含汞血压计和体温计,鼓励使用可复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用品替代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和用品,以实现源头减量。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见附表1。



三、

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分类与处置,按照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执行。



四、

患者截肢的肢体以及引产的死亡胎儿,纳入殡葬管理。



五、

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可分别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03类和HW49类进行处置。



六、

列入本目录附表2医疗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医疗废物,在满足相应的条件时,可以在其所列的环节按照豁免内容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七、

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可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方案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等。



八、

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 年10月10日原卫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同时废止。


附表1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类别

特征

常见组分或废物名称

收集方式

感染性废物

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1.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除锐器以外的废物;


2.使用后废弃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如注射器、输液器、透析器等;


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弃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和毒种保存液及其容器;其他实验室及科室废弃的血液、血清、分泌物等标本和容器;


4.隔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产生的废弃物。

1.收集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的医疗废物包装袋中;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弃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和毒种保存液及其容器,应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使用其他方式消毒,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3.

来源: 医政医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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