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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 1 年内连发 3 道“金牌”,全国检验结果互认真的要来了? ...

归去来兮 2021-12-1 04:47 PM 1304人围观 政策


2021年11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再就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发布重要文件。《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无疑意味着国内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从区域共建开始走向全国。



1年时间,3道“金牌”

主管部门推进检验结果互认的意志坚决


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在我国已经开展多年。早在2006年与2010年,原卫生部就先后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各省(区、市)同级医疗机构之间要于2010年年底实现医学影像资料互认和常规临床检验项目结果互认。


2020年12月29日,国家卫健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提出:卫生健康部门要制定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管理办法,明确互认机构范围、条件、诊疗项目(内容)及技术标准等。另外《意见》还明确要求,2021年6月底前,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疗共同体内要实现检查资料共享和结果互认。


到2021年7月16日,《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出,鼓励将医务人员分析判读检查检验结果、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作为绩效分配的考核指标。



最近的一年的时间,连续3道“金牌”下达,这让我们看到的行政主管部门推行检验结果互认的坚决。所谓大势所趋不外如是。



检验结果互认难在哪里?


行政主管部门如此坚决的推动意志,经过过去十几年的发展,我国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仍在艰难的推动过程中,问题出在哪?


制约推动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推进的主要因素包括:


1.技术问题


不统计机构临床检验标准不统一

一些基层医院的设备性能、结果质量和检验水平暂时还不能与三级医院相比。而且每家医院的检查仪器、医疗设备、化验水平都不尽相同,计量单位有时候也不一样,检查结果自然会有所不同。


检验检查的时效性

实验室里很多检查的时效性非常短。比如血常规检查,对于一个感染的病人,白细胞的变化会改变几倍;而血K+这样的检查,只要半天就会从正常值变成“危急值”。这些结果本身就需要动态、多次的检查。


检查结果参考值不同

由于仪器的不同,测量方法存在差异,不同的仪器设备及不同的检测方法,检测的结果之间也有差异,检查结果的参考值也不尽相同,比如不同厂家、定量和定性的方法之间。这不是哪个检验科的问题,而是检验医学以后要解决的课题。


人员技术水平不同

对于同一标本、同一方法进行相同的项目检测,不同检验科工作人员的判读可能有差异。因此,目前各医院检验科的工作不具备完全的同质性,其检测结果的互认有一定的局限性。


2.法律问题


检验结果互认就意味着临床医生要拿着非本院的的检查报告为患者做出相应诊断,稍有不慎做出错误判断后,责任划分问题依旧不明确。


一旦误诊误治,其后果一定是主治医生承担,因此,在没有制度保障的情况下,大多数医生当然也更倾向于多次检查,降低误判率。


3.利益问题


在药品和耗材零差价的背景下,在正常情况下,检验检查已经成为医疗机构的收入中心之一。


未来临床实验室是否会如药房一样从医院的收入中心向成本中心转变,这个转变会在多短的时间内到来,还是一个未知数。


4. 医学的特殊性


从医学个性化和特殊性的特点来看,也有其特殊的情况:


病情变化快,部分结果时效性强


一些特别重大的疾病,病情更是随时会有复杂而剧烈的变化,如有些恶性肿瘤扩散比较快,像小细胞肺癌很短的时间有可能就会出现远处转移,特别是脑转移。还有像脑梗的病变,一周到两周就会有新的变化。如果单纯靠原有的资料和检查报告是不可靠的。


医学应用场景不同


有一些检查,比如超声检查,得到什么结果取决于操作者的经验,以及你做这个检查的目的——你希望找什么,才找得到什么,如果两次做目标不同,结果也可能不一样。



《管理办法》针对这些问题

提出了哪些解决方案?


1.《管理办法》再次强调了质控作为结果互认前提的重要性,也就质控问题专门提出了5点意见。事实上,因为疫情原因的倒逼,核酸检测的各级室间质控工作开展的相当频繁和成熟,一定程度上为日后更全面、更完善的室间质评工作打下了基础。


2.对于互认项目的范围也有相对清晰的规定:拟开展互认工作的检查检验项目应当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具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便于开展质量评价。


对于具体项目区域范围还是全国范围互认,则是看是否满足国家级质量评价指标。该指标体系已由国家临检中心2020年3月发布,共涉及51个质量指标


国家临检中心最新发布:51条检验全过程质量指标及计算公式


目前各省市在实际执行中也都出台了各自结果互认的项目清单。医疗机构被要求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HR”等。


3.针对利益相关问题,《管理办法》提出医保基金预算总额,不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调减区域总额预算和单个医疗机构预算总额。


4.遗憾的是,针对因结果互认导致的法律责任划分问题《管理办法》仅有简单提及:医疗机构出具错误检查检验结果导致医疗事故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5.互认检查结果,不互认诊断结论。虽然这点考虑到不同单位检验医师水平的差异,但其实很多检查结果的出具本身就依赖医师水平,例如形态学结果。


6.《管理办法》规定了6种可以重新检查的情况。出:


毫无疑问,在实际、复杂的医疗行为中,这些规定仍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写在最后


总的来说,对于全国范围内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来说,《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仍然任重道远。


毋庸置疑的是,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政策,对于减轻民众就医负担和国家医保负担都有相当的实际意义。


但是未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继续推行中,更多更复杂更精细的问题还将暴露出来。各级医疗机构在面对种种实际问题时,亟待主管部门共同帮助解决。

来源: 检验医学| 作者:检验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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