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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小实验室遍地开花,但这些做法或涉及违规!

归去来兮 2025-4-16 04:47 PM 27人围观 政策

过去我们经常能听到有检验同仁互相倾诉:临床科室纷纷开展各种检测项目,一些项目不再送检验科化验。难道是临床要跟我们抢饭吃?临床医生为何盯上了检验项目?


近几年,我们能明显的发现,这些“倾诉”愈演愈烈:临床专科实验室越来越多,即时检验(POCT)的发展也极其迅猛,不仅开展的科室越来越广泛,检测项目也越来越多,甚至在有些医院临床专科实验室和POCT大有跟检验科PK竞争之势


临床“专科实验室”已经如此先进


近日,崔女士(化名)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青岛医院风湿免疫科住院。她从3年前开始出现肌痛、肌无力症状,查肌酸激酶显著增高,肩背部、前胸出现皮疹,双手指间关节、双肘关节粗糙脱屑,2年前出现活动后胸闷、憋气症状,胸部CT提示双肺间质性改变。


在风湿免疫科专科实验室,检验人员对崔女士的样本进行实验室检验,结果很快回报——抗核抗体阳性 1:320;肌炎谱17项:抗Ro-52强阳性、Mi-2阳性。


结合患者病史、体格检查和检验结果,风湿免疫科专家确诊崔女士患有皮肌炎,给予系统化、同质化、个体化的规范治疗。经过诱导缓解及维持治疗两个阶段,患者肌痛、肌无力症状减轻,胸闷、憋气症状也较前明显改善。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风湿免疫科实验室是国内主要的风湿免疫疑难病诊治及研究中心之一,先后被批准为“北京市风湿病重点实验室”及“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实验室建立了抗a-胞衬蛋白抗体、抗dsDNA抗体、ENA抗体谱等特异性的风湿免疫病检测项目100多种,每日检测样本量逾1000例。


近年来,风湿免疫实验室快速发展,在国内外首先开展的检测种类及数量居该领域前沿。


如今,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青岛医院风湿免疫科专科实验室已开展自身抗体检测项目,与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风湿免疫实验室报告同等质量。


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出,有了专科实验室检查的帮助,风湿免疫科医生第一时间得到准确的诊断依据,及时明确病因,专病施治,帮助更多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专科实验室的建立给疾病确诊和治疗提供有力支撑,对于加速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如上所述,临床科室的专科实验室已经非常先进。


临床科室“小检验科”缘何愈演愈烈


除了上述规模较大的“风湿免疫专科实验室”之外,POCT项目是临床科室开展“小检验科”的最爱。


POCT 床边检验(point-of-care testing)是指利用便携式装备(包括便携式血糖检测仪、床房血气分析仪等)直接在最贴近病人的地点完成标本采集、检测和结果报告等整个流程的检验。


POCT具有检验中转时间短和方便实用的优点,例如呼吸道病原体、PCT、骨碱、CRP等,这些操作相对简单的检测项目,在不少临床科室都已经自主开展。


除此之外,POCT还有诸多优点,如:操作简便、无需高大上的设备和高精尖的技术;出报告快,为急诊、急救车、ICU抢救病人赢得时间,方便临床诊断与疗效观察;并且还能创造可观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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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POCT的种种优势外,检验科实验室能被临床科室“瓜分”,也在侧面反应了一个问题:检验科和检验人在医院里的地位...


临床专科实验室的“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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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科室有资格做检测、发报告吗?


《床边检验(POCT)质量管理规范》中给出了如下规定,从事POCT操作的人员应是同时满足下列三项条件的护士、医生、临床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或其他医务人员:


  • 具备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 经专门的POCT培训并考核合格
  • 由所在POCT管理委员会认定具有做好相应POCT检测工作的专业能力


很明显,大部分临床科室从业人员都没有资格做POCT的项目以及发POCT的结果。


而且就笔者见过的,与其说是临床人员在做POCT项目,还不如说是当班护士在做。临床科室是否真的了解POCT,是否真的会操作POCT,是否能准确无误的发出POCT报告,这些问题都需要深思。


近期,多地密集通报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者护理人员从事检验工作的违规案例,例如:


2024年5月21日,天津市卫健委公示了天津市某综合门诊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一案。该单位于2024年4月10日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张某从事骨密度检测工作,使用护士高某从事本专业以外的尿常规检测、幽门螺杆菌检测工作,被罚款35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问题早已受到了多方重视,更有相关的国家文件发布: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医疗监督执法工作规范(试行)》。《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多项监督执法内容与检验科及临床专科实验室有关,其中就包括了医疗卫生人员资质: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人员资质监督执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执业(助理)医师、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护士、药师(士)、技师(士)和乡村医生等医疗卫生人员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情况,医师、护士等执业注册情况。


临床无签报告资格


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规定:


  • 第九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资源共享;
  •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实验室具备与其临床检验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
  •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临床检验质量。
  •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第二十一条:非临床实验室不得向临床出具临床检验报告,不得收取相应检验费用。


检验质量无法保障

根据实验室管理制度的要求,所有检验项目必须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SOP)、管理制度、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做好室内质控、室间质评和院内比对工作。


很明显,大部分的护理和临床从业人员都不具备这样的技能,大部分的非检验专业从业人员做这一方面的工作,都是很困难且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这种情况存在较大的质量隐患。


同一医院,检测报告不统一


各临床科室的快速血糖、心梗三项、血气分析等检测项目,临床出具的简易报告与检验科LIS系统的报告格式、方法学、质量标准不统一,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若出现医疗纠纷,定是医院管理漏洞无疑。


实验室具有完善的LIS系统,检验报告单可以实现任何时间的查询工作,而临床小实验室的数据难以保存。


来源: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青岛医院、医学检验废品加工车间、临床检验医学

来源: 检验医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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