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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医务人员率先献血,献血年龄延长至65岁!

小博士 2025-12-25 11:48 AM 22人围观 政策

 12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订是自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以来的首次重大修改,征求意见稿内容扩充至60条,相比原稿24条,共增加36条,包括总则、组织动员与社会责任、血液采集与临床用血、保障与激励、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



1.鼓励医务人员率先献血


199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第7条为: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征求意见稿第16条为:国家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军队人员、医务人员和高等学校在校师生等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2.调整献血者年龄和间隔


征求意见稿提出,提倡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的公民在符合健康要求的情况下自愿献血。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全血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全血间隔期不少于九十天。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3.明确买卖无偿献血证违法


征求意见稿明确,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没收证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完善献血者激励机制


《征求意见稿》较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进一步完善了献血者激励机制,单列第四章(保障与激励),其中6条条款对献血者的激励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献血者享有获得表彰奖励权利。第十条明确对积极参加、组织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同时,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无偿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


二是献血者享有补贴和休整的权利。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参加无偿献血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激励,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公民献血后,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休整。


三是建立政府和有关单位的激励机制。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将无偿献血工作情况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健康城镇创建指标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献血者激励机制,各有关单位应当制定献血者优待奖励政策。


四是献血者享有便捷就医等权利。第四十四条规定,鼓励医疗机构为献血者提供便捷就医服务,血站应当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并开展献血者关爱活动,不断提升献血服务水平。


五是献血者及近亲属用血费用减免和优先用血的权利。第三十八条规定,献血者免交血液成本费用,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时,免交或者减交血液成本费用。第四十五条规定,在保证急救用血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和血站应当优先安排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临床用血。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我国领域内开展献血、采供血、临床用血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指团体献血,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社区等,基于社会公益目的,主动承担组织与保障责任,动员并组织本单位本社区健康适龄人员自愿参与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行为。

来源: 数智检验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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