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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医卫人员因微信办公违规被处理,教训惨痛

归去来兮 2022-5-5 04:44 PM 1117人围观 人物


近年来,使用手机处理公务的情形越来越普遍,很多公职人员将微信应用于日常工作,不少机关单位建立了微信工作群。微信办公确实可以为工作带来一些便利,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与此同时,使用微信办公导致的泄密案件逐年递增。


1.微信群泄露疫情防交办单信息被问责

案例:湖南吉首市峒河街道计育组干部向某在防疫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问题。


1月31日,向某违反工作纪律,用手机将《吉首市疫情防控交办单》(第010号)内容拍照并将其发送至其亲属微信群,其亲戚又将交办单照片在微信上转发给他人,致使《吉首市疫情防控交办单》(第010号)照片在微信上肆意传播,造成信息泄露,引起不良影响。

2月2日,向某受到警告处分。


2.微信群、QQ群泄露疫情防控工作材料

案例:广西南丹县疾控中心办公室主任熊某、工作人员区俊某泄露疫情防控工作材料问题。


2020年1月26日,熊某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有关工作材料通过QQ发送到本单位QQ工作群。区某发现这一信息后,随即将原文转发到其个人微信群,并被其他群内成员转发扩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2020年2月3日,南丹县监委决定对熊某、区某进行立案调查。

3.微信群发布未经核定、内容涉密的报告

案例:广西柳江区疾控中心4名工作人员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纪律问题。

2月3日,柳江区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叶某将一份未经核定、内容涉及保密的调查报告上传至该中心的微信工作群。


之后,该中心工作人员曾某、潘某、刘某3人私自将该调查报告转发,其中曾某将该调查报告转发至其家族微信群,其亲属再次进行转发,导致该调查报告被迅速在网络上转发传播,给柳江区疫情防控工作造成被动和不良社会影响。

2月5日,柳江区监委给予叶某、曾某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潘某、刘某诫勉处理;并对该中心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


4.微信群发布泄露涉疫情人员隐私被问责


案例:广西富川县人民医院检验科负责人陈某工作失职失责、检验员宋某泄露涉疫情人员隐私问题。

2020年2月1日,该科室检验员宋某(聘用人员)利用检验科细菌室电脑查询到该院感染性疾病科收治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患者住院病历,拍摄图片发送到其家人微信群,群内成员先后将病例信息转发到其他微信群,导致涉疫情人员信息在县域内多个微信群传播,泄露涉疫情人员的个人隐私,对涉疫情人员造成负面影响,给全县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

县人民医院检验科负责人陈某对其科室的职工疏于管理,工作失职失责,应负领导责任。

2月3日,富川县纪委监委对陈某予以立案审查。


案 例 分 析


保密部门组织查办的此类泄密案件往往存在某种“客观因素”:待办公务紧急,其他通信方式不畅,无法当面交办或报告,技术失误乃至领导指示使用微信传送等,实际是当事人漠视保密法律法规,对发生泄密后果心存侥幸。

保 密 提 示

微信办公导致泄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第七款“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微信办公作为一种技术进步和发展趋势,本来无可厚非,问题并不在于微信本身,微信办公导致泄密的真正原因还是机关单位保密管理松懈,对干部职工保密教育培训不够,干部职工保密意识淡漠。

应 对 措 施


机关、单位要加强保密宣传教育,把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层层传导到每一个人。领导干部要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做到经常提醒,干部职工不仅要保证自己不使用微信传密,发现此类情况还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原则上不提倡使用微信办公,因工作需要组建的工作群,交流内容应严格限定为周知性的一般信息,禁止传播一切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禁止涉密人员使用微信办公。将涉密载体全过程管理与智能手机使用保密管理结合起来,从源头上消除涉密文件数字化的隐患。

 

本文编辑:乐乐高

来源: 医声医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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