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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士能否单独值班?

小博士 2025-12-31 06:49 PM 13人围观 杂谈

 医疗机构的检验科里,深夜与节假日的值班岗从来都是“关键防线”——这里出具的每一份检验报告,都直接牵动着临床诊断的方向、影响着治疗方案的制定。而“检验技士能否单独值班”这个看似具体的岗位问题,却在行业内掀起了长久的热议,至今仍未形成统一答案。

所谓单独值班,核心是要独立扛起对应岗位的全部工作,值班期间的所有业务都得自己决策、自己处理,并且要对最终的决策和工作结果全权负责。

     

   

近日,“检验技士能否单独值班”的话题在某网络平台引发广泛热议,网友们各执一词、争论不休。


  

支持检验技士可单独值班的一方,手握明确的法规依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临床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检验技士和检验技师同属于初级职称,应该来说是符合这项规定。当然未取得资格证书的检验专业毕业生肯定是不具备资质的,现实中也已经有很多处罚案例。

    

《关于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条指出:"医务人员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经过医疗机构授权"。


《医学检验基本标准》规定:"从事医学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是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对于值班安排要求:"夜间和节假日值班人员应当具备独立处理常规检验项目和常见问题的能力"。


这2条都要求医疗机构对于检验科人员资质和能力管理负有管理责任,在资质认定准入、培训考核和能力评估价方面须具备完善的制度安排,同时这可能意味着检验技士士若经培训考核,并通过医院内部考核具备相应能力后,再经过医疗机构授权,理论上可承担值班工作。


反对的一方则搬出了《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这一关键依据。《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虽然名称叫条例,但它不是法规,只是原卫生部发布的部门规章,目前尚未作废)规定,卫生技术职务分医、药、护、技4类。具体到检验专业,人员资质分检验技士、检验技师,主管检验技师、副主任检验技师、主任检验技师五级。


该条例对“士”级人员的任职条件规定为“在上级卫生技术人员指导下,能胜任本专业一般技术工作”。从字面意思看,检验技士似乎只宜担任操作者,确有不得担任审核者的意思



但这个解读很快就遭到了反驳。有法律从业人员提出,这个条例覆盖的是医、药、护、技四类“士”级人员,如果按照这个规定就认定检验技士不能独立开展检验操作,那护士也不能独立从事护理工作了。可现实中,护士独立开展护理活动是普遍且合法的事,所以把这个条款直接套用到检验技士身上,进而否定其独立操作资格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当然在人员资质要求方面,医疗机构自己也有相对应的要求。


尤其对于大型公立医院而言,一般都要求技师及以上职称才可以担任报告审核者,如山西省肿瘤医院。



医疗机构对临床检验人员尤其审核人员资质甚至任职年限等方面有硬性要求,这类规定,本机构从业人员当然需遵守。


此外,《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病历书写与管理基本规范(2022年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2020修改)等多项法规均要求检验报告单需同时包含检验者和审核者名单,但并未明确规定二者可否为同一人。


部分医院检验科报告审核制度的SOP文件上规定,审核者原则上不能为检验者。如一人值班时,检验完毕后自己复核,并在审核人栏处签上自己的名字。


其实,这场争议的核心从来不是“检验技士有没有能力胜任”,而是“怎么在保障医疗安全和应对人力现实之间找到平衡点”。


反对者的担忧不难理解:检验结果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要求更高职称的技师担任审核者,本质上是为医疗质量加一道“双重保险”。而且现实中,已经有不少未取得资格证书的检验专业毕业生擅自独立值班被处罚的案例,这也让更多人对“放宽检验技士值班权限”持谨慎态度。


但支持者的诉求也很合理:在基层医疗机构或者一些人力紧张的科室,检验技士是值班岗位的核心力量。如果严格限制检验技士单独值班,很可能导致夜间检验服务“断档”,反而耽误患者的治疗。更何况,经过系统培训和严格考核的检验技士,完全有能力处理常规的检验问题,不该只凭“检验技士”这个职称标签,就否定他们的专业价值。


目前来看,行业内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执行标准:有的医院严格落实“技师及以上才能单独值班”;有的医院则通过内部考核授权,让符合条件的检验技士值班;还有的医院在人力实在紧张时,只能无奈选择“灵活操作”。


说到底,检验技士能否单独值班的争议,本质上是法规细则不完善、机构管理有差异、医疗资源分配不均这几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未来,或许需要更明确的法规解读、更科学的能力考核体系,再加上更合理的人力配置标准,才能让这场争议彻底尘埃落定

    


检验科特殊岗位资质要求




不难看出,检验科人员资质管理(含单独值班资质、报告审核资质等)是医疗机构合规运营的核心环节,且相关要求横跨法规规章与院内制度,部分实操场景还存在合规把控难点,这也使得检验领域成为医疗合规风险的高发区。


而值得关注的是,临床检验科已成为医保稽核关注的重点科室,近几年都将该科室列为飞行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许多医疗机构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被开过“罚单”,医疗机构也积极进行了整改,虽然医院针对违规内容进行了整改,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存在违规隐患。若医院能做好检验科细节管理,能减少百分之八十的违规。


小编汇总了检验科特殊岗位人员资质要求,供大家参考。



临床检验医师


诊断性临床检验报告应当由执业医师出具,即临床检验医师。


①《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诊断性临床检验报告应当由执业医师出具。


乡、民族乡、镇的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诊断性临床检验报告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出具。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 年版)》


临床检验科医师:从事临床检验指导,以及出具诊断性检验报告的专业人员。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PCR)人员


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第十四条: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人员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




产前筛查检验人员资质


《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国卫妇幼函〔2019〕297号)规定:


从事产前筛查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产前筛查技术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


其中,生化免疫实验室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 2 年以上临床实验室工作经验。



产前诊断检验人员资质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国卫妇幼函〔2019〕297号)规定:


从事产前诊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系统的产前诊断技术专业培训,通过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考核获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应资格证明。


从事辅助性产前诊断技术的人员,应当在获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应资格证明的人员指导下开展工作。


实验室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2年以上临床实验室工作经验。


分子遗传实验室(可选)应当具备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资质,严格遵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八条:从事产前诊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经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事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中加注母婴保健技术(产前诊断类)考核合格的。



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检测人员


《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国卫办妇幼发〔2016〕45号)规定:


从事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检测的实验室人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艾滋病初筛检验人员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卫疾控发〔2006〕218号)第十三条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技术人员需要经过相关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者由相关机构发给培训证书,持证上岗。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艾滋病检测工作。


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人员条件:由 3 名医技人员组成,其中具有中级卫生技术职称人员 1 名。负责筛查试验的技术人员需具有 2 年以上从事病毒血清学检测工作经验,接受过艾滋病检测确证中心实验室或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培训,并获得培训证书。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检验人员


根据《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技术规范》人员要求:


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检验工作2年以上,具有技师以上职称,接受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负责人


根据《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技术规范》人员要求:


具有与医学相关的本科以上学历,高级职称,具有儿科或临床检验工作经验,从事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工作5年以上,掌握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网络运作和管理。

来源: 检验医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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