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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下令,检验科这一行为将被严查!

小博士 2025-12-14 03:39 PM 22人围观 杂谈

 

01

省卫健委发文,规范样本外送检测

近日,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样本外送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管理规定》从质量管理、外送流程等多个与检验人工作内容相关的方面,对医疗机构检验样本外送检测作出了规定。


同时,《管理规定》还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外送样本检测过程提出了5大严禁行为

(一)将本院已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外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特殊情况下除外)。

(二)临床科室、医务人员私自联系未签订协议的检测机构违规进行样本外送检测。

(三)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私自收取检测机构外送检验项目相关的费用,从中牟利。

(四)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任何形式有偿介绍患者至医疗机构外指定检测机构开展项目检测,私自接受检测机构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

(五)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未经同意允许非本机构工作人员到科室采集样本。

此次湖北省发布的《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要加强医德医风(行风)日常监督管理,严防廉洁风险、生物安全风险。


《管理规定》也明确了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医务人员的处罚:对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法违规从事样本外送检测工作的,一经查实,责令整改并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02

已有多地出台管理规范,严查医务人员这些行为

2023年至今,全国已经有多地出台了检验标本外送检测相关的文件,明确要求严查严管样本外送检测


并且各地出台的文件之中,均明确了在医疗机构样本外送的过程中,相关人员可能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


据小龙不完全统计,25年有江西省、太原市、贵阳市、恩施州出台了样本外送检测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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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疾病预防控制局等6部门联合制定并印发了《江西省公立医疗机构外送样本检测管理规定(2025年版)》。


其中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外送样本检测过程提出了5大严禁行为:


◇严禁将本机构具备开展条件和能力的检测项目纳入外送样本检测项目范围。

◇严禁通过外送样本检测合作变相实施利益输送。严禁与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本人或亲属参与开办、入股或实际控制的第三方医疗机构开展合作。

◇严禁违规诱导、推介患者及家属到指定医疗机构做指定检测项目。

◇严禁临床科室、医务人员私自联系第三方医疗机构外送检测。

◇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第三方医疗机构存在收受“红包”、回扣等利益输送行为。


7月7日,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样本外送临床检测行为的通知》。


其中,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行为提出了以下要求:


◇不得安排患者家属自行运送标本;

◇不得出具虚假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报告等;

◇要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暗示、强制患者到医疗机构外指定地点接受检测,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严禁有偿介绍患者及家属到指定机构进行指定项目检测;

◇严禁临床科室、医务人员个人自行联系外部机构进行临床检测;

◇严禁违法违规向患者收取费用;

◇严禁私自接受外部检验机构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


6月26日,贵阳市卫生健康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市卫生健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医疗机构样本外送临床检测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 的公告》。

《规范》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行为提出了以下要求:


◇不得安排患者家属自行运送标本;

◇不得出具虚假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报告等;

◇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暗示、强制患者到医疗机构外指定地点接受检测,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严禁有偿介绍患者及家属到指定机构进行指定项目检测;

◇严禁临床科室、医务人员个人自行联系外部机构进行临床检测;

◇严禁违法违规向患者收取费用;

◇严禁通过设置显著不合理收入分配比例实施利益输送。


1月,恩施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恩施州医疗机构样本外送检测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管理规范》提出,医疗机构是样本外送检测的责任主体。其中,为了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进行严格管理,《管理规范》明确了6大严禁行为


(一)严禁医疗机构将本院能够并适合开展的临床检测项目外送至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特殊情况需短期外送的,须向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二)严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有偿介绍患者及家属到指定检测机构进行指定项目检测。

(三)严禁临床科室、医务人员私自联系外部检测机构违规进行样本外送检测。

(四)严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和科室违规直接向患者收取费用,宣传、推销及代售保险产品及其他活动。

(五)严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接受第三方检测机构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

(六)严禁非院内工作人员私自到科室采集用于基因检测的血液、体液等样本。

2024年有贵州、上海两地出台了样本外送检测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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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年12月,贵州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病预防控制局等6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卫生机构样本外送检测管理规范 (试行)>的通知》,其中明确了6大严禁行为

◇严禁送检机构将本单位具备开展检查检验能力或可及时为临床提供服务的项目纳入样本外送检测范围,严禁送检机构对本院样本外送检测项目清单以外的项目开展外送检测,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需临时外送的检查检验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严禁送检机构内设科室及其从业人员私自联系第三方检测机构合作开展样本外送检测项目;严禁送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任何方式欺骗、诱导、暗示、强迫患者接受协议项目以外的其他诊疗服务或消费;严禁送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偿介绍患者及家属到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项目检测;严禁送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患者开具不必要的检查检验;

◇严禁送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第三方检测机构之间的其他任何利益输送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送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私自接受第三方检测机构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或“红包”等。

◇严禁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扩大收费范围或分解收费项目收费;严禁以串换、套换、虚构检测项目等方式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严禁出具虚假或不符合规定的检查检验报告;严禁篡改或伪造检查检验报告数据信息;严禁第三方检测机构未按合作协议约定,将送检机构送检样本转由其他机构进行检查检验;严禁第三方检测机构恶意低价和送检机构签订项目检测协议;严禁利用委托检验服务与送检机构开展检查检验工作以外的其他活动;严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严禁泄露患者信息、检测检查结果以及人类遗传资源数据。

24年5月,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医疗机构样本外送临床检测行为的通知》,《通知》对样本外送相关医务人员的行为提出了三个“不得”、四个“严禁”


◇不得安排患者家属自行运送标本;

◇不得出具虚假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报告等。

◇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暗示、强制患者到医疗机构外指定地点接受检测,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严禁有偿介绍患者及家属到指定机构进行指定项目检测;

◇严禁临床科室、医务人员个人自行联系外部机构进行临床检测;

◇严禁违法违规向患者收取费用;

◇严禁通过设置显著不合理收入分配比例实施利益输送。发现违反◇规定委托临床检测行为的,依据权限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023年则有广西、天津、湖南、陕西4地出台了样本外送检测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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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外送样本检测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外送样本检测时,不得有以下情形,并将纳入绩效考核等:


◇对本院外送样本检测项目清单外的临床检验项目进行外送检测。特殊情况需短期外送的,医疗机构做好相关评估与记录工作。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及患者家属到指定检测机构做指定检测项目获取利益。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经过医院规定程序或私自联系检测机构进行外送样本检测。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直接向患者收取费用等。


23年10月,天津市卫健委发布《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等委托临床检验检查行为的通知》,明确了涉及以下违法行为的医务人员将被严肃查处:


◇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暗示、强制患者到医疗机构外指定地点接受检验检查,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严禁有偿介绍患者及家属到指定机构进行指定项目检验检查;

◇严禁临床科室、医务人员个人自行联系外部机构进行临床检验检查;

◇严禁违法违规向患者收取费用等;

◇发现违反规定委托临床检验检查行为的,依据权限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3年9月,湖南省卫健委、湖南省中医药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机构样本外送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列举了医疗机构样本外送检测时的5种禁止行为:


◇严禁医疗机构将本院能够并适合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外送至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特殊情况需短期外送的,须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严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有偿介绍患者及家属到指定检测机构进行指定项目检测;

◇严禁临床科室、医务人员私自联系外部检验机构违规进行样本外送检测;

◇严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私自接受外部检验机构与外送检验项目相关的费用,从中牟利;

◇严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私自接受外部检验机构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


23年4月,陕西省卫健委印发《陕西省医疗机构样本外送检测相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明确规定对本院能够完成的检测项目,严禁实行外送检测。


03

国家列为重点、地方鼓励举报,

样本外送为何受重视?

不光是在地方,样本外送相关问题在近年还受到了国家层面的重视:

今年6月,国家卫健委、财政部等14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2025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

《工作要点》提出的需要持续深化医药购销领域治理及系统纠治医疗服务乱象里,就包括了持续规范检测样本外送


24年5月,国家14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印发2024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通知》中有多项与检验科相关的问题被要求重点关注,其中就包括了外送检验收受回扣的问题。

据悉,“外送检验受回扣的问题”在《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中,是并未被提及的。

而在24年3月,国家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中,样本外送也是首次被列入了年度国家医疗监督抽查计划,并列入医疗监督重点工作内容。

另外还值得一提的是,在24年曾有地方卫健委发文,鼓励群众举报检验样本外送相关的腐败问题:

24年7月,海南省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医药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举报事项的公告》,3项举报受理内容中包括了检验样本外送的相关问题: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规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开展样本检测,收取好处费等问题。

从近年来国家发布的相关文件中,我们不难推断出对于检验样本外送的严格管理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规范医院内样本外送检测时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在医疗反腐的大背景下着力防范样本外送检测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而此次湖北省所发布的管理规定更是明确指出了这一点


但需要明确的是,严管不是禁止,外送也不等于一定有腐败存在,样本外送具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其存在本身也解决了检验医学学科发展在满足临床诊疗需求方面的局限性。


将一些对本科室或者机构而言「高成本」、「低性价比」的项目或者暂时无法开展的特殊检测项目外包出去,可以实现有限资源的配置优化,减少设备的高成本投入。使第三方检测机构发挥与临床实验室之间的“互补”作用,这对于科室和医疗机构的发展都有明确的好处。


而在这样的趋势下,各级医疗机构的检验科及工作人员如何把握发展机遇,也是值得我们深思与探讨的。

来源: 医学检验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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