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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检验报告 一批责任人被判刑!
近期,多地发布了一批篡改患者基因检测报告骗保的典型案例。
1.佛山骗保案,5人被判刑,最重3年!
据佛山市医保局消息,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医药公司员工篡改患者基因检测报告骗保案。
罗某、陈某等五人是某医药公司员工,负责销售公司生产用于治疗肺癌的靶向药。2020年初开始,为完成公司下达的业绩任务、获取非法利益,时任公司销售经理的罗某指示、默认医药代表陈某等四人通过软件篡改肺癌患者基因检测报告的相关数据,使本不符合医保报销条件的患者可以通过医保基金购买相关药品,造成医保基金的损失。
经统计,罗某以上述方式骗取国家医疗保险金合计39万余元,陈某等四人分别参与骗取其中部分金额。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陈某等五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篡改基因检测报告的方式骗取国家医疗保险基金,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自首、退赃等情节,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三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至2万元不等。
2.骗保27000余,判刑8个月
11月19日,国家医保局于官方网站发布了《医药代表篡改检测报告骗保案例》。
其中,某医药公司医药代表,为追逐个人销售业绩,篡改多位患者基因检测报告,给不符合用药条件的患者使用肿瘤靶向药,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最终以诈骗罪锒铛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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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被告人陆某,某医药公司医药代表,主要负责推广肺癌靶向药甲磺酸奥希替尼片(下称“奥希替尼”)。奥希替尼获批可用于治疗经检验确认存在EGFRT790M突变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成人患者。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期间,陆某为完成销售指标,明知患者徐某、赵某、宋某EGFRT790M基因突变检测结果为阴性,不符合奥希替尼的使用条件,仍擅自使用“WPS”软件将三名患者的检测报告中基因突变“阴性”结果修改为“阳性”。
后由某医院呼吸内科医师陆某于2020年10月,依照虚假阳性报告为患者徐某使用医保报销开具奥希替尼1盒;某医院呼吸内科医师尹某于2021年3月、4月,依照虚假阳性报告为患者赵某使用医保报销开具奥希替尼2盒;由某医院呼吸内科医师胡某于2021年1月至4月,依照虚假阳性报告为患者宋某使用医保报销开具奥希替尼5盒。合计共造成医保基金损失27540元。
法院审理认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国家医保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最终判决被告人陆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退赔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发还(返还医保基金),不适用缓刑。
3.浙江骗保案,2人被判刑
另据(2024)浙0782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自2020年下半年起,被告人吴某某与滕某某在从事药品销售期间,为谋求药品销售业绩,蓄意篡改患者“EGFR Exon20-T790M”基因检测结果,将原本不符合医保报销条件的抗癌药甲磺酸奥斯替尼片纳入医保结算,致使国家医保基金遭受实际损失24万余元。其中滕某某涉及医保基金损失86726.52元;2.吴某某涉及医保基金损失159774.84元的损失。
吴某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滕某某诈骗数额较大,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9000元。
4.北京骗保案,刑期9个月!
高某系医药公司医药代表,为达到销售药品以获取业绩奖金目的,私自接触患者,伪造虚假的基因检测阳性报告交给患者。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高某明知国家肺癌用药政策,在北京朝阳中西医结合急诊抢救医院等地,以编造患者基因检测阳性结果的方式,使患者通过医保报销开药,造成医保基金支出8万余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02
骗保行为可能涉及 诈骗罪、贪污罪
医保诈骗是近年严打的刑事犯罪,小到药店刷医保卡套现、大到医院虚构诊疗骗保,一旦涉案不仅要退赃,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对组织、策划、实施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2)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 (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 (4)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5)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6)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7)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8)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 (2)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 (4)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5)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医用耗材等,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6)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03
多起医院骗保案 有检验人裹挟其中
不仅是医药代表,近年来国家医保局及各地医保局也通报了多起检验人涉嫌骗保案例,包括虚构检验项目、伪造检验报告,篡改数据骗取医保基金等。
2021年,四川某民营医院医保诈骗案中,为使得就诊费用达标,检验科对患者的各项检测指标进行了篡改,让医院能顺理成章地安排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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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至5月,为提升医院收入,某民营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林某某与院长翁某某、医生陈某某与李某甲、检验科工作人员李某乙合谋,利用养老院医保患者资源实施骗保。
检验科李某乙在明知部分患者不具备住院指征的情况下,篡改检验报告以制造住院条件。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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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福建某民营医院男科医生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指示检验科篡改、伪造患者前列腺液、尿常规检验结果,诱导患者接受不必要的诊疗和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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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2023年,重庆某医院骗保案中,检验科也被曝负责修改病人检查系数指标,伪造各类检测报告,从而达到骗取病人办理住院的目的。
身为检验人,以上案例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在此也呼吁每一位医务人员坚守本心,切勿为短期利益拿自己的职业生涯冒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