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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士能不能独立值班?

小博士 2025-11-1 03:45 PM 16人围观 杂谈

 所谓单独值班是独立承担医疗机构所设的各类值班岗位的工作,即由具备岗位资质的个人,独立决策处理值班期间全部业务,并对其决策和处理的工作负责。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临床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检验士和检验师同属于初级职称,应该来说是符合这项规定。当然未取得资格证书的检验专业毕业生肯定是不具备资质的,现实中也已经有很多处罚案例。


《关于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条指出:"医务人员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经过医疗机构授权"。


《医学检验基本标准》规定:"从事医学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是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对于值班安排要求:"夜间和节假日值班人员应当具备独立处理常规检验项目和常见问题的能力"。


这2条都要求医疗机构对于检验科人员资质和能力管理负有管理责任,在资质认定准入、培训考核和能力评价方面须具备完善的制度安排,同时这可能意味着检验士若经培训考核,并通过医院内部考核具备相应能力后,再经过医疗机构授权,理论上可承担值班工作。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虽然名称叫条例,但它不是法规,只是原卫生部发布的部门规章,目前尚未作废)规定,卫生技术职务分医、药、护、技4类。具体到检验专业,人员资质分检验技士、检验技师,检验主管技师、副主任检验技师、主任检验技师五级。


该条例对“士”级人员的任职条件规定为“在上级卫生技术人员指导下,能胜任本专业一般技术工作”。从字面意思看,检验士似乎只宜担任操作者,确有不得担任审核者的意思。



但该条例针对的不仅是医技,而是医(药、护、技)士等四类专业人员,如果根据该规定认为技士不能独立开展检验操作,那么护士也不能独立从事护理工作。但是,护士不能独立从事护理活动这个结论肯定是错误的。因此,有法律从业人员认为,根据该规定认为检验技士不能独立从事检验操作的观点就是错误的。


当然在人员资质要求方面,医疗机构自己也有相对应的要求。


尤其对于大型公立医院而言,一般都要求技师及以上职称才可以担任报告审核者,如山西省肿瘤医院。



医疗机构对临床检验人员尤其审核人员资质甚至任职年限等方面有硬性要求,这类规定,本机构从业人员当然需遵守。


此外,《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病历书写与管理基本规范(2022年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2020修改)等多项法规均要求检验报告单需同时包含检验者和审核者名单,但并未明确规定二者可否为同一人。


部分医院检验科报告审核制度的SOP文件上规定,审核者原则上不能为检验者。如一人值班时,检验完毕后自己复核,并在审核人栏处签上自己的名字。



检验科特殊岗位

资质要求


当然对于检验科的一些特殊岗位而言,有额外的资质要求,譬如: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PCR)人员


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第十四条: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人员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人员


《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手册(试行第二版)》(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0〕313号)规定:


实验室检测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有2年以上的实验室工作经历和基因检验相关培训合格证书。


产前筛查检验人员资质


《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国卫妇幼函〔2019〕297号)规定:


从事产前筛查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产前筛查技术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


其中,生化免疫实验室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 2 年以上临床实验室工作经验。


产前诊断检验人员资质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国卫妇幼函〔2019〕297号)规定:


从事产前诊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系统的产前诊断技术专业培训,通过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考核获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应资格证明。


从事辅助性产前诊断技术的人员,应当在获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应资格证明的人员指导下开展工作。


实验室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2年以上临床实验室工作经验。


分子遗传实验室(可选)应当具备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资质,严格遵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八条:从事产前诊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经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事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中加注母婴保健技术(产前诊断类)考核合格的。


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检测人员


《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规范》(国卫办妇幼发〔2016〕45号)规定:


从事孕妇外周血胎儿游离DNA产前检测的实验室人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艾滋病初筛检验人员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卫疾控发〔2006〕218号)第十三条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技术人员需要经过相关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者由相关机构发给培训证书,持证上岗。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艾滋病检测工作。


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人员条件:由 3 名医技人员组成,其中具有中级卫生技术职称人员 1 名。负责筛查试验的技术人员需具有 2 年以上从事病毒血清学检测工作经验,接受过艾滋病检测确证中心实验室或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培训,并获得培训证书。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检验人员


根据《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技术规范》人员要求:


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检验工作2年以上,具有技师以上职称,接受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负责人


根据《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技术规范》人员要求:


具有与医学相关的本科以上学历,高级职称,具有儿科或临床检验工作经验,从事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工作5年以上,掌握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网络运作和管理。

来源: 数智检验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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