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上海卫健委发布《上海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全文一共提到54处“严禁”,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详细要求。
1. 会议举办方和授课邀请方应当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社会组织,且合规合法举办学术活动,并能为医务人员学术讲课提供佐证材料。 2. 会议举办方应当合理合规合法发放酬劳。 3. 医务人员参与学术讲课前,应当履行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有关审批手续。 4. 医务人员参与学术讲课内容应当客观、公正,具有相应科学证据。 5. 医务人员参与学术讲课的交通出行及住宿、用餐等接待,应当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有关差旅、公务接待管理的规定。 6. 学术讲课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医务人员参与学术讲课严禁有以下行为 1. 直接接受医药行业相关企业给予的讲课费,以及贵重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2. 以编造学术讲课虚假理由或取酬明显超过本行业学协会推荐的讲课取酬标准等方式接受利益输送。 3. 影响正常业务工作。 4. 将学术讲课与引进、使用、推介医药产品挂钩或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5. 学术讲课期间接受可能影响廉洁行医的各类财物或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6. 向会议举办方、授课邀请方和医药行业相关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 试剂与收费不符 2. 重复检验 3. 套餐式检验 4. 过度检验 5. 检验项目与适应症不符 6. 超标准收费 7. 虚(多)记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