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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官方公布54条禁令,关于医务人员讲课费、不合理取酬…… ...

归去来兮 2024-4-9 05:07 PM 308人围观 政策



4月7日,上海卫健委发布《上海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全文一共提到54处“严禁”,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详细要求。

    

  
针对企业回扣问题,《细则》中提到:

  • 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现金、消费卡、礼品、有价证券、股权、支付凭证、其他金融产品等回扣。

  • 严禁参加或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礼品、旅游、学习、考察、健身或其他娱乐休闲等活动安排。


回扣问题系医药领域多年的顽疾,近年来相应的监管与惩处均在持续加强。除了上海,近期重庆、河南、新疆等多地均发布了严查药械回扣的相关文件,各类大型医院巡查也将“收受企业回扣”列为重点之一。
  

聚焦商业提成

点名讲课费、统方
  
针对商业提成问题,《细则》中提到:

  • 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从开具的药品、检验检查及其他特殊检查等服务中谋取私利;

  • 严禁以编造学术讲课虚假理由或取酬明显超过本行业学协会推荐的讲课取酬标准等方式接受利益输送;

  • 严禁以编造病例和收集病例等方式变统方或非法获利等。


近年来,商业提成方式呈现出隐蔽化发展的趋势,监管手段也逐步细化。

以“讲课费”为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健委发布的《兵团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明确提出,按照《关于医务人员学术讲课取酬的工作提示》要求,严格执行医务人员学术讲课取酬 “六个应当”和参与学术讲课“六个严禁”。


一、医务人员学术讲课取酬行为须符合“六个应当”

     

1. 会议举办方和授课邀请方应当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社会组织,且合规合法举办学术活动,并能为医务人员学术讲课提供佐证材料。


2. 会议举办方应当合理合规合法发放酬劳。


3. 医务人员参与学术讲课前,应当履行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有关审批手续。


4. 医务人员参与学术讲课内容应当客观、公正,具有相应科学证据。


5. 医务人员参与学术讲课的交通出行及住宿、用餐等接待,应当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有关差旅、公务接待管理的规定。


6. 学术讲课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医务人员参与学术讲课严禁有以下行为

  

1. 直接接受医药行业相关企业给予的讲课费,以及贵重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2. 以编造学术讲课虚假理由或取酬明显超过本行业学协会推荐的讲课取酬标准等方式接受利益输送。


3. 影响正常业务工作。


4. 将学术讲课与引进、使用、推介医药产品挂钩或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5. 学术讲课期间接受可能影响廉洁行医的各类财物或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6. 向会议举办方、授课邀请方和医药行业相关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去年7月,广西开展了不合理取酬专项清退工作,要求医务人员主动清退2018年至2023年5月以来所收受的讲课费、培训费、研讨费等不合理报酬。
  

  

商业统方也在医疗反腐推进中被多次提到,对于药械企业而言,掌握统方数据可以帮其了解产品的市场情况,从而实现精准营销,该行为不仅涉及灰色利益输送,还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了严重影响。

目前,各级医院陆续配置了“反统方”软件,且伴随监管趋严,院内数据收集的难度和风险大幅提高,商业统方问题已经得到明显遏制。


打击欺诈骗保

处罚力度再加强

昨日(4月8日),2024年全国医保基金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召开。会上提到,做好2024年专项整治工作,其中包括强化飞行检查、做实定点医药机构违法违规问题自查自纠。

图源:国家医疗保障局官网

针对欺诈骗保问题,《细则》中提到:

  • 严禁恶意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保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临床超限制范围用药等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 严禁与第三方医药机构开展不正当合作,通过篡改基因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骗取医保基金。

  • 严禁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到:

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对组织、策划、实施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 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

  • 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

  • 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 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 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 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 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关于检验科的

重点违规类型

通过对近年来各地曝光的案例进行分析,定点医疗机构检验项目存在的欺诈骗保问题主要集中于试剂与收费不符、重复检验、套餐式检验、过度检验、检验与适应症不符、超标准收费等情况。常见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试剂与收费不符


在临床化学检验或临床免疫学检验中,针对同一种检验指标,不同的检测方法需要使用对应的特定化验试剂,若医疗机构内对应试剂的进销存与收费项目不符即属于违规行为。

如某医疗机构,某个时间段内,临床化学检验项目干化学法收费较多,引起数据预警,执法人员实地检查检验科室时,发现该机构并无库存的干化学法检验试剂且实际使用数量较少,实际操作为酶化学法检测,但收取的费用为干化学法。涉及血清总蛋白测定(干化学法)、血清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干化学法)、血清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干化学法)、血清肌酸激酶测定(干化学法)、血清甘油三酯测定(干化学法)等。


2. 重复检验


对同一检测内容在同一次标本送检中多次收费。

如:部分医疗机构医嘱开立系统中的临床化学检验类项目存在“肝功能9项”和“心肌酶5项”2种常用组合,其中均包含“血清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项目,这2种组合在一次送检标本中同时开具即属于违规行为。


3. 套餐式检验


对某一项或某几项有明确适应症的非“常规临床检验项目”,固定搭配“常规临床检验项目”同时开具。

如:“粪便常规”同时收取“粪寄生虫镜检”。其中“粪便常规”为临床一般检验,是普通人群健康体检的必查项目,而“粪寄生虫镜检”则适用于寄生虫感染等疾病的辅助诊断和治疗指导,不应作为常规项目。


4. 过度检验

  
违反临床诊疗常规,对部分在开具时间层面有逻辑依赖关系的检验项目同时开具。

如:在临床免疫学检验中,对于乙肝病毒的检测,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HBsAg)”和“乙型肝炎DNA测定”2种检验项目。其中,“乙型肝炎DNA测定”依赖于“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诊断前提,如果尚未确认“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HBsAg)”的结果是否为阳性,即尚未确认参保人是否为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不应当直接开具“乙型肝炎DNA测定”。
  

5. 检验项目与适应症不符


开具与本次就诊病情无直接关联的检验项目。

如:对于“B型钠尿肽(BNP)测定”这一检验项目,B型钠尿肽是心肌细胞分泌的一种神经激素利钠肽,是临床上常用的、最稳定的心功能损伤标志物。若患者无心脏病、呼吸困难等相关诊断,却开具本项目,有极大的超适应症检验的可能性。


6. 超标准收费


违反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收费政策规定,超限定价格、改变计价单位收费等收费并进行医保结算的行为。

如:临床一般检验中“胸腹水常规检查”以次为计价单位,若以送检标本数量计算,每日计价超过1次,则高度疑似为超标准收费行为。
  

7. 虚(多)记费用


医疗机构对实际未实施的诊疗项目、未使用的药品、耗材进行收费,或者收费数量超过实际开展、使用的数量,实际治疗数量与医嘱、收费不符,耗材使用数量与收费数量严重不符。

来源: 检验医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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