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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院,这七种行为违法

归去来兮 2024-4-2 04:56 PM 220人围观 科普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妨碍医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不得威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


3月2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甘肃省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对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保护、医疗纠纷处置等作出明确规定。《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图片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



《规定》中明确了七项妨碍医院安全秩序和医疗规程的行为:

(一)恐吓、威胁医务人员,干扰医务人员正常工作和生活,扰乱医院秩序;

(二)对医务人员侮辱、诽谤、殴打等;

(三)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四)非法占用、损毁医院病房、财物;

(五)非法携带禁止、限制物品进入医院;

(六)借医疗纠纷故意扩大事态,在医院及周边违规停尸、设灵堂、摆放花圈、阻塞通道、围堵医务人员、聚众滋事等;

(七)其他威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行为。



医院如何更好地保障医护人员安全?

《规定》指出,医院应当根据医院规模、病床数、日均门诊量等实际情况,按照规定标准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及相应器械和装备,对门诊、住院部区域开展安全巡查,对急诊等重点区域24小时安保值守。医院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对医务人员的辱骂、威胁、恐吓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警示行为人离开现场,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遇到有滋事或者暴力倾向、精神障碍患者、吸毒人员等人群时,《规定》指出,医院应当建立就医安全防范制度。对多次来医院无理纠缠,有过激行为或者扬言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的,以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的,医院应当给予安全提示,暂停诊疗,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于医疗纠纷处置,《规定》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畅通医疗纠纷多元化解渠道,依法处置医疗纠纷和其他涉医安全隐患。公安机关应当在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设立警务室(站),配备必要警力;尚不具备条件的二级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在周边设立治安岗亭(巡逻必到点)。

不过,《规定》也对医务人员提出了履职要求:医务人员应树立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救治患者;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拓展医患沟通渠道和形式,提升护理标准和人性关怀,减少就医等待时间。


检索发现,此前河北、北京、安徽、山西等多地都曾出台官方文件,要求禁止侵犯或保障医务人员人格尊严。例如,2022年8月18日,河北省卫健委、公安厅发布《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强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不得威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截图来源:河北省卫健委网站

而在国家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对此也有明文规定,并强调对于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不过,保障医务人员合法权益,需要付出努力的不仅是医院。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健委法规司司长赵宁就表示,这部法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公共场所,意味着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全社会都要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不单单依靠医院自身。


北大首钢医院院长顾晋曾建议,要加强对医学生的理想教育和职业教育。在学校时就应向学生强调未来可能遇到的职业风险。任何一个职业都是有风险的,既然选择了医生这个职业,就要面对这样的风险。还要对医生做好心理疏导、训练医生自救和逃生方法、加强对重点科室的保安巡逻力度、安装报警器等。

来源: 检验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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