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批全国检验项目价格治理目标定了9月12日,湖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六批)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公示》通知(下称《公示》)。根据《公示》内容,国家医保局已经发布了第六批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文件(医保价采函〔2025〕138号),其中第一批、第二批、第六批主要涉及检验项目。 第一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仅针对4个检验项目,血栓弹力图试验、糖化血红蛋白测定、B型钠尿肽测定、B型钠尿肽前体测定。 第二批价格治理对象是10个肿瘤标志物项目,包括糖类抗原测定(CA19-9等)、癌胚抗原测定(CEA)、甲胎蛋白测定(AFP)、细胞角蛋白19片段测定(CYFRA21-1)、胃泌素释放肽前体测定(Pro-GRP)、神经元特异性烯醇化酶测定(NSE)、鳞状细胞癌相关抗原测定(SCC)、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T-PSA)、游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F-PSA)、复合前列腺特异性抗原(C-PSA)等。 第三批为给药装置置入术项目,如中心静脉穿刺、PICC植入等;第四批治理为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如CT、PET/CT等;第五批治理为血液透析类21项,如血液透析、血液过滤等。 此次为第六批价格治理,目标是4个结核分子检测项目:XPertMTB/RIF结核分枝杆菌及利福平耐药检测、结核/非结核分枝杆菌核酸检测、结核分枝杆菌耐药基因生物芯片检测和结核耐药分子检测。 4个项目原本的收费标准分别为661元、280元、480元和167元,按基准价格计算,最大降幅76%! 按照国家医保局此前要求,现行价格高于预期目标价的,将直接下调至预期目标价附近,部分省份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人均收入水平、群众支付能力等情况上下浮动确定实际执行的价格水平。 多地卫健委发布常见检验组套清单 陕西省:18个“最小够用”检验组套 9月16日,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陕西省临床疾病筛查常见检验项目基本组合清单(试行)》的通知。 对目前正在开展的检验项目组套进行深入全面梳理论证。其中特别是对血尿便三大常规,血液生化、凝血、免疫、肿瘤标志物、人体基因检测等检验项目组套中必要性不强、重复项目等进行重点审核、及时纠正,避免出现重复收费。 左右滑动查看更多 北京市:27 个标准化检验组套 9月9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正式印发《常用检验项目医嘱组套专家建议(2025年版)》(以下简称《北京专家建议》)。 直指医疗检查领域长期存在的痛点—重复检验和套餐滥用。针对医务人员开具检验医嘱的行为,划定 “五条红线”。更多详情请查看:《行业重磅!卫健委发布检验组套标准,套餐解绑拒绝一刀切》。 左右滑动查看更多 检验组套革新之下,检验医学如何破局转型? 陕西省、北京市卫健委先后出台临床检验组套相关政策,以 “最小够用”“标准化” 为核心导向,精准破解重复检验、套餐滥用等医疗痛点。这一变革并非简单的 “做减法”,而是以 “临床需求为导向” 的科学优化,对检验科的质量控制体系提出了前所未有的高要求。 两地政策在组套制定阶段均历经 “深入全面梳理论证”,核心目标是确保保留的检验项目既贴合疾病诊断的实际需求。这一前提要求检验科在后续检测过程中,必须对每个项目的质量进行极致把控,坚决避免因项目精简而引发 “漏检”“误判” 等影响诊疗决策的问题。 然而,检验组套标准化在推进过程中也面临多重挑战。其一,人员能力适配问题。传统检验人员的工作重心多集中于技术操作,而新版标准化组套要求其必须深度理解单个项目及组套的临床意义、与疾病的关联性,以及结果解读的核心要点,实现从 “技术执行者” 到 “临床合作者” 的角色转变。 其二,设备试剂适配难题。不同医院的检验仪器品牌、型号存在差异,试剂供应商与检测方法也各有不同,标准化组套在不同机构的落地需进行针对性调整,确保在不同检测条件下仍能保持结果的准确性。 其三,临床协同共识问题。临床科室对新组套的接受度可能存在差异,部分科室可能因原有诊疗习惯而对组套调整存在顾虑,这其中更需要检验科主动加强与临床的沟通,通过案例分析、数据论证等方式,向临床科室传递组套优化的临床价值,最终达成协同共识。 这些挑战本质上指向检验人员能力体系的升级,具体而言,检验人员需重点提升两大核心能力:一是检验项目临床价值的深度认知能力,能够从诊疗逻辑出发判断项目的必要性与关联性;二是临床需求的精准匹配能力,可根据不同科室、不同疾病的诊疗特点,参与组套的动态优化与调整。 检验组套优化是医改深化背景下医疗服务精细化转型的一个缩影,正以 “倒逼” 之势推动检验人员的个人职业发展变革。无论是检验医师还是检验技师,过去 “聚焦实验室内部、只追求结果快且准” 的工作模式已无法适应新需求。如今,检验人员不仅要做好基础检测工作,还需具备参与检验组套设计、为临床提供专业检验报告解读的能力。在这一变革浪潮中,若不能主动提升自身的临床协同能力与综合素养,极有可能面临被行业淘汰的风险。 来源:陕西省卫生健康委、湖南省医保局、国家医保局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