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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公开征求《呼吸道病毒多重核酸检测试剂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中) ...

笔者苏洛 2018-11-13 12:00 AM 3008人围观 技术

3.2申报试剂应在最低检出限或接近最低检出限的病毒浓度进行验证,总测试数不少于20次。

企业应能够提供用于最低检出限/定量限验证的病毒株的来源、型别确认及滴度确认试验等信息。

4.准确性验证

建议申请人在病毒LoD水平上或附近对声称样本进行分析,证明试验能够检测代表时间和地理多样性的其他临床相关病毒株(推荐病毒亚型见表1)。

其中,申报试剂应在最低检测限或接近最低检测限的病毒浓度对每种常见待测流感病毒亚型具有时间和区域多样性的至少3个病毒株进行验证。

推荐用于最低检出限和准确度实验的病毒亚型

病毒名称

亚型

甲型流感病毒

H1N1(新型甲型H1N1流感病毒(2009)、季节性H1N1流感病毒)、H3N2H7N9H5N1

乙型流感病毒

YamatagaVictoria

副流感病毒

PIV1PIV2PIV3PIV4

呼吸道合胞病毒

AB

偏肺病毒

A1A2B1B2

腺病毒

1-7111455

呼吸道感染肠道病毒(肠道病毒/鼻病毒)

肠道病毒:ABCD

鼻病毒:ABC

冠状病毒

229EOC43 NL63HKU1

博卡病毒

HBoV1-4

  1. 5.干扰试验(分析特异性)

在本项试验中,申请人应充分评估整个系统即从核酸提取到扩增的全过程的分析特异性。用于分析特异性的样本应使用声称的样本类型基质,并包括每种样本类型。

5.1内源/外源物质干扰

应根据所采集样本类型,针对可能存在的干扰情况进行验证。建议申请人在每种干扰物质的潜在最大浓度(最差条件)条件下进行评价,并针对有代表性的呼吸道病毒基因型,至少在病毒临界阳性水平进行干扰试验验证。检测的潜在干扰物包括样本中的原有物质(如血液、鼻腔分泌物或粘膜,及用于缓解淤血、鼻噪、刺激或哮喘和过敏症状的鼻腔和咽喉药物)及在样本采集和制备期间引入的物质(推荐用于干扰性试验的物质见表2)。由于体外试验不一定能完全反映药物影响,在适用情况下可考虑替代性试验如评估临床实验中所纳入患者的用药影响,因此申请人也应评估其他常规或非处方药物及其代谢物。

推荐用于干扰试验的物质

物质

活性成分

粘蛋白

纯化粘蛋白

血液(人类)


鼻腔喷雾剂或滴鼻剂

苯福林、羟甲唑啉、氯化钠(含防腐剂)

鼻用皮肤类固醇

倍氯美松、地塞米松、氟尼缩松、曲安奈德、布地奈德、莫米松、氟替卡松

鼻用凝胶

硫磺

过敏性症状缓解药物

金英、盐酸组胺

流感疫苗

鼻内活流感病毒疫苗

润喉片、口服麻醉剂和镇痛剂

苯佐卡因、薄荷脑

抗病毒药物

扎那米韦、利巴韦林、奥司他韦、帕拉米韦

抗生素、鼻用软膏

莫匹罗星

全身性抗菌药

妥布霉素

5.2竞争性干扰

申请人应充分考虑临床上常见的呼吸道病毒混合感染情况下(如甲型流感病毒与呼吸道合胞病毒),高浓度分析对低浓度分析物检测的影响。建议申请人使用一种最低检测限浓度的分析物和一种高浓度分析物评估竞争性干扰,竞争性感染的病毒组合建议为同一反应体系内病毒、常见重症感染病毒及常见混合感染病毒(如IFV AHRVIFV BHRVIFV APIVEVHRVPIVHRV等)。竞争性干扰试验可与最低检测限、重复性或其他干扰试验同时进行。

6.交叉反应

6.1与试剂盒中其他病毒的交叉反应性

建议申请人充分验证试剂盒中可检测病毒及亚型之间的交叉反应性,应使用病毒最高临床水平浓度进行。

6.2与不在试剂盒检测范围中的病原体的交叉反应性

申请人应针对可能出现在检测样本中的病原体(如采样部位常见微生物、其他呼吸道感染病原体等)进行交叉反应验证。用于交叉反应验证的样品,应尽量采用灭活病原体培养物或临床样本。建议在病毒和细菌感染的医学相关水平进行交叉反应的验证,申请人应详细说明交叉反应样本来源、病原体鉴定和滴度确定的方法和结果。病原体种类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试剂盒检测范围以外的其他呼吸道病原体、感染人群呼吸道样本中的其他微生物(如EBVMV)、样本中可能出现的其他病原体。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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