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024 年版)》,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该清单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在传染病防控监督、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放射卫生监督、医疗卫生监督、职业卫生监督 6 个管理领域的 14 项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此类“免罚清单”的出现并非个案。事实上,从陕西到广西,再到四川和浙江等等,多个地区相继推出了类似的宽容政策,对那些轻微的违法行为采取更加灵活的处理方式。一些医疗机构在发生非故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时,也可能会被列入免罚清单之中。 早在2022年广东省卫生健康系统就公布了为期5年的第一批免处罚事项清单: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监管机构正在尝试通过教育和指导来替代传统的处罚措施,以此促进更加和谐的合规环境。 医疗监管新风向 六起违法行为免罚案例解析 01|中医诊所未经备案擅自更改地址不处罚 近日,镇江市卫生执法人员对某中医诊所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发现该诊所《营业执照》中经营场所与《中医诊所备案证》中地址不一致。该场所门头挂着该中医诊所招牌,室内有三张诊疗床,床上躺两名患者,正在接受治疗。该诊所涉嫌存在违反《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情形。 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存在可以依照《行政处罚法》进行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事由:当事人曾进行备案咨询,实务中对无主观过错的认定。经法制审核、集体议案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法治教育,当事人签署《守法承诺书》作出守法承诺,本案结案。 02|护士执业地点未变更不处罚 2024年6月21日,顺昌县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在对某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允许没有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依据《护士条例》,可对该诊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鉴于该诊所系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该县卫生健康局依据相关规定,对该诊所的违法行为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依法对该诊所的负责人进行教育。 03|未建立医疗器械 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不处罚 近日,佛山市三水区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的某口腔门诊部进行监督检查,在查阅该门诊规章制度资料时,发现该门诊部没有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的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该门诊部没有按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卫生监督员当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该门诊部限期七天内制定实施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一周后,执法人员回访,该门诊部已制定《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工作制度》。 依据《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当对该口腔门诊部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鉴于该门诊部已在责令改正期内完成了整改,且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发现造成相关危害后果,根据相关规定,对该门诊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04|助理医师独立开处方不处罚 据广东卫生监督官微报道,2023年8月,珠海市卫生健康局对某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机构的内科执业助理医师王某,在2023年8月1日至9日期间开具的处方没有按规定由执业医师冠签名。王某称其平时开具的处方均由执业医师郭某指导并签名,8月1日至9日郭某请假,期间王某独立开具处方。 经调查核实,该社区卫生服务站在上述期间,允许没有取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王某独立开具处方。但因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整改,期间没有造成医疗纠纷或医疗损害等危害后果,珠海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该社区卫生服务站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不予行政处罚;2.责令加强医疗管理,依法依规执业。 0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士抽血未消毒不处罚 近日,郑州市卫生监督所接到市民投诉,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士在给她抽血之前,没有对抽血部位消毒。接到投诉后,卫生监督员到该场所进行检查,到现场后,该场所负责人承认了该违法事实。经进一步调查和询问,并对场所视频监控进行比对后,卫生监督员确认了违法事实。经过沟通协调,举报人和该中心达成协议。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整改,期间未造成严重后果,卫生监督部门最终做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06|医疗机构消毒产品验收不严首次违规免罚 近日,东营市疾控中心执法人员对山东省东营市某医疗机构进行传染病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使用的某消毒液未严格执行消毒产品进货验收制度,涉嫌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予以立案调查。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消毒产品进货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该违法行为符合《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中“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 最终,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所列情形,对该医疗机构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通过“约谈相关负责人”的方式,充分告知其违法事实、认定违法的理由依据、应当履行的义务等,并指导其改正,督促其依法合规开展活动。 规范执法“办铁案”,服务民生“办好案”。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但行政处罚不是唯一的措施和手段。 上述案例中,各地卫生执法部门在处理医疗领域轻微违法行为时,纷纷采用了更加宽容的态度,通过对一系列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方式,展现了执法的人性化和法治温度,当前医疗领域的监管方式正朝着更加人性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通过不予行政处罚的方式,既达到了教育和规范的效果,又减少了不必要的行政负担,提升了医疗服务行业的整体水平。这种“柔性执法”不仅有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更体现了法治的最佳实践。 何为免罚?标准是什么? 然而,如何界定“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以及“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标准,成为评判是否符合免罚的一大关键问题。以下从违法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多个维度来进行详细说明: 违法行为轻微: 当事人无主观过错或者主观过错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经营额、违法行为辐射区域和人群范围较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除外。 具体来说,违法行为轻微可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后主动改正,或者在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况。 及时改正: 当事人在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终止或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经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后,在现场立即改正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及时改正的情形。 对于一些特定的违法行为,如相对人当场消除或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消除违法行为。 未造成危害后果: 违法行为尚未产生影响或者影响较小且已及时改正,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未对社会公众、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造成影响。 危害后果轻微通常指违法行为有特定对象的,造成特定对象一定程度的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但当事人与特定对象已经达成和解;违法行为没有特定对象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当事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社会影响。 在实务中,未造成危害后果需要相应的证据证明。 根据上述标准,“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以及“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判定需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因素,并结合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和实际改正行为。 “柔性执法” 体现了政府对医疗行业的理解与支持,有助于营造更加宽松、包容的营商环境。对于新成立的医疗机构或处于发展初期的医疗企业来说,这种执法模式减少了他们因轻微违规而面临的巨大经济和声誉压力,使其能够更加专注于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创新发展。 当医疗机构知道轻微违法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予行政处罚时,能促进其积极主动地进行自我检查和自我规范。有助于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规范操作水平,以避免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附件:各地免罚清单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来 源:新疆省卫健委、四川省卫健委、诊锁界、华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