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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仪器投放绑定耗材销售,罚款20万!

归去来兮 2024-1-17 05:44 PM 256人围观 杂谈


01
仪器投放绑定试剂销售
被罚20余万元


1月10日,安徽省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则关于《宿州市市场监管局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批)》的公告(下称《公告》)。


《公告》披露了宿州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查处安徽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采取财物手段谋取不正当交易机会一案。



主要违法情节是:某医疗公司免费为宿州某医院化验室提供全自动免疫发光分析仪、全自动血凝分析仪、全自动生化检测仪及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但仪器配套检验耗材试剂必须从该公司采购,且每台仪器有最低年平均试剂采购量限制。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事实上,因“检验仪器投放绑定耗材销售”导致检验科被处罚的案例近来年屡见不鲜。


山东淄博、江苏盐城近年来都曾有过检验仪器设备绑定试剂耗材被处罚的案例。


2022年,山东省淄博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械企业涉嫌商业贿赂案。该企业与淄博某医院达成合作后,免费向该医院提供25台(套)检验设备及设备维护保养服务,同时向该医院供应临床检验及输血试剂、医用耗材。后淄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4645058.12元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5年,盐城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某医院投放进口全自动生化仪和国产某型号五分类血球仪各一台。当事人要求该医院在使用该两台仪器时所用的试剂全部从当事人处购进,合同期5年,每年耗材金额采购不低于47万元。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2
执法趋势
愈发严苛


近年来,对于“医疗设备捆绑耗材进行投放”的认定,有日渐扩大的趋势,只要是设备所有权或是使用权免费或以不合理低价转移给医院,即便合同中没有绑定耗材的采购数量,实际也未对医院的采购数量进行要求,但医院和设备供应商只要存在某种形式的购销关系,都可能被认定为是“医疗设备捆绑耗材进行投放”。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要求“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


2017年8月21日,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在第一条中明确提出“严肃查处假借租赁、捐赠、投放设备等形式,捆绑耗材和配套设备销售等涉嫌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由此可见,如果投放设备“捆绑耗材和配套设备销售”,以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案例看,对这种行为的定性倾向是构成商业贿赂。


2019年6月20日,官方发布《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表示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设备配套使用医用耗材的管理,采购设备时,应充分考虑配套使用医用耗材的成本,并将其作为采购医疗设备的重要因素。


同年,多地也下发《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医疗设备捐赠及规范耗材使用的通知》,明确受赠范围,严格医用耗材采购及使用监管,严令禁止违规接受捐赠、捆绑销售耗材等行为。


2022年7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直接点名严禁“设备+耗材”捆绑销售模式,指出医院要防止被设备物耗虚高价格捆绑,要通过集中采购等多种方式降低物耗成本,推动医疗检查项目总价合理下降。


去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医药贿赂再成专项行动的执法重点。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示,将对医药购销、医疗设备采购等重点行业商业贿赂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甚至,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更进一步列出了查处重点:


严打假借科室宣讲会等名义,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给付利益、维护关系的行为;严查假借捐赠等形式捆绑销售药品耗材实施商业贿赂等行为。



03
一地政府发文
全面推进医疗设备租赁入院!


在打击“设备+耗材捆绑销售”的同时,也有地方开始推动医疗设备租赁入院。


近日,广东省政府发布《在我省教育科技、卫生健康等领域开展设备租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并且同步下发了《关于在我省教育领域开展设备租赁试点的工作方案》。


这份文件明确为加快先进设备购置、缓解财政一次性支出压力,提升相关医疗服务能力并补齐短板,开展在医疗机构相关医疗设备租赁试点。



并且本次文件还明确指出,2023年先行在广东药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试点。到2024 年要全面推广至广东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广东省对于设备租赁试点的重点要求包括:


1.医疗机构在设备生命周期内支付的租金现值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医疗设备采购现值;

2.按程序遴选医疗设备租赁服务供应商;

3.不能因为医疗设备租赁导致收费标准提高或较重医疗机构财务负担。


鼓励“设备租赁”,打击“设备投放”,其关键点一方面在于是否绑定试剂耗材销售,从而导致医疗机构事实上的财务负担加重。


另一方面,合法的采购方式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经销商私下和医院签订的合同是违法的,必须采取《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采购方式才可以,主要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主要采购方式是公开招标。


面对检验设备器械更新换代带来的资金压力,设备租赁的出现解决了科室急需引进检验设备而苦于资金缺乏的棘手问题,合理配置了资金资源。但这种模式的弊病也很大,一方面容易成为灰色交易的土壤,另一方面也容易抬高实验室耗材的成本,这也是卫生主管部门打击的主要原因。

来源: 检验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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