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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数额巨大的获利或罚款,也没有牵涉多人的医疗纠纷。最近,一则与检验科相关但看似“并不起眼”的行政处罚案例引起广泛关注。 执法人员对某医院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发现该医院存在危急值报告不规范的行为,当场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而数月后,当执法人员再次来访时,这个“老问题”又浮出水面:一份危急值报告与临床科室的接收记录存在患者名字和报告时间不一致、未登记处置时间、无处置医生签名等问题。依据相关规定,该院最终被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罚款。 相较以往分享的行政处罚案例,这3000块的罚单算不上重拳。但其背后传递的警示却一点也不轻。 此前,执法人员在对南充某医院开展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未严格实施危急值报告制度,存在危急值报告流程不规范、记录不完整等问题。 经南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支队调查核实,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第十四项危急值报告制度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南充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医院处以警告并处罚款46,000元的行政处罚。 无独有偶。执法人员在对宜昌某医院开展防控检查时,发现并核实以下违法事实:一是该院将患者传染病八项和乙型肝炎DNA、铁蛋白等检测项目外送有资质的医学检验实验室检测,但医院打印的报告显示为本院检验报告单,检验人员和审核人员均为本院检验科工作人员;二是血液透析室危急值报告登记本中的部分登记仅记录日期,未精确记录到小时和分钟,部分登记未见报告人签名,未记录报告科室和报告人;三是陈某、李某、许某三名患者危急值报告无登记人签名,杨某、冯某两名患者无项目为“钾”的危急值记录,也无登记人签字。 该院制定有临床检验报告制度、危急值报告制度,但未按规定实施。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医院处以警告并处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 护士在标本采集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操作规定进行,采集的位置或时间不正确;采集血标本后没有使血液与抗凝剂或促凝剂进行混合摇匀,使标本出现凝血不足或凝血等问题;标本采集后未及时送检等。 检验人员危急值意识不强,对危急值报告制度的重视程度不够,未能在第一时间主动与临床科室取得联系,或未要求病区接听危急值报告的人员复述结果而听错结果,导致临床误诊、误治。 临床医生在接到危急值报告后,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及时采取干预措施或治疗,或与护士沟通不到位,如开了医嘱未及时与护士联系,从而延误病人诊治,失去最佳治疗或抢救时机。 为了保证临床危急值管理的有效性和正确性,医院的护理、外勤和检验人员等都应该加强对危急值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的素质,保证操作的规范,并实现各个科室之间沟通的及时有效,从而保证患者在出现临床危急值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保证患者的人身安全。 为保障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早在2008年,原卫生部就对医疗机构临床检验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医疗机构的临床检验项目满足临床需要,并能提供24小时急诊检验服务,实施危急值报告制度,同时要求检验报告及时、准确、规范且需严格审核。 危急值报告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制定可能危及患者生命安全的各项检查、检验结果危急值清单并定期调整。出现危急值时,出具检查、检验结果报告的部门在报出前应当双人核对并签字确认,夜间或紧急情况下可单人双次核对;对于需要立即重复检查、检验的项目,应当及时复检并核对。临床科室任何接收到危急值信息的人员应当准确记录、复读、确认危急值结果,并立即通知相关医师。 当日常检验工作中遇到了危急值,检验人该如何进行正确的处理呢? · 检查标本的状态,是否为不合格样本。比如生化检验样本是否溶血、脂血;凝血样本是否有凝集、是否按照比例采集样本、是否为输液后采集的样本等。排除因样本因素造成的假危急值。 电话沟通临床,看是否与患者的临床表现相符,不合格样本必须重新采集样本复查;合格样本如果结果与临床不符,必要时也需要重新采集样本复查。 · 全面回顾整个检测过程有没有出现问题,比如有没有人为因素操作、仪器设备、试剂盒等出现了问题而造成所谓的「危急值」,排除假性危急值。 危急值结果与患者病情相符时,必须第一时间通知主管医生进行干预,并做好相应的危急值登记。 危急值登记本记录必须包括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科室、床位等基本信息,还要有危急值项目名称、初检结果、复检结果、送检时间、结果回报时间、结果报告人、接报告人等信息,报告时间务必精确到几点几分,这一点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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