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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微生物学检验标本的采集和转运共识(下)

笔者苏洛 2019-1-24 06:21 PM 2679人围观 技术

4.6 标本标识

标签宜由放入冰箱后仍能粘牢的材料制成。标签贴在容器上,而非容器盖上。标签上提供的信息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患者姓名、患者唯一性标识;b) 标本采集日期和时间;c) 检验项目;d) 标本类型;

e) 急查标本相应的标识(适用时)。

4.7 标本转运

4.7.1 标本采集手册应当明确说明某些检验项目的特殊转运方法,以保证医护人员、标本运送人员在标本采集之前能获得有关标本采集和转运的准确信息。

4.7.2 标本的转运应由经过培训的专人负责。使用气动传输方式运送标本时,提前确认剧烈震荡、温度等因素不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

4.7.3 标本采集后,应减少运送环节,在规定时间内运达实验室,并尽可能缩短转运时间。

4.7.4 用于细菌学检验的标本:

a) 用于普通细菌学检验的标本:宜在2h内送到实验室。如果转运时间超过2h,宜使用转运培养基或在冷藏条件下转运;一般而言,用于细菌培养的标本室温下保存不能超过24 h;血培养标本不可以冷藏转运;仅用于分子诊断的标本,宜冷藏或冷冻保存(-70 ℃以下最佳,避免反复冻融)。

b) 标本量较少的体液标本(<1mL)或组织标本(<1cm3):宜在30min内送到实验室。大体积的标本或采集于保存培养基中的标本,可以保存24h。

c) 可能分离出对周围环境敏感细菌的标本:采集后立即送检。对周围环境敏感的细菌如百日咳鲍特菌、志贺菌属、淋病奈瑟菌、脑膜炎奈瑟菌、流感嗜血杆菌、肺炎链球菌和厌氧菌。

d) 可能分离出对低温敏感细菌的标本:采集后不宜冷藏,如脑脊液、生殖道、眼部、中耳及呼吸道标本。对低温敏感的细菌如淋病奈瑟菌、脑膜炎奈瑟菌、流感嗜血杆菌和肺炎链球菌。

e) 用于厌氧菌培养的标本:在常温下转运,标本量较少的标本宜在采集后30 min内送到实验室,转运过程中标本尽可能与空气隔绝。

4.7.5 用于病毒学检验的标本:

a) 用于病毒核酸检验的标本:采集后在2h~4h内送到实验室。血液标本室温运送,其他标本在2℃~8℃下转运;若运送时间超过24h,标本宜在-70℃或更低的温度下保存和转运。

b) 用于病毒培养和抗原检验的标本:在运送过程中宜保存在适当的病毒转运液(VTM)或其他相应的缓冲液中。

c) 液体标本:如羊水、血液、脑脊液、尿液和BALF等可直接送检,一般不需使用VTM运送。

4.7.6 用于真菌培养的标本(除头发、皮肤和指甲宜干燥送检外),宜湿润条件下送检。

4.7.7 当标本需要进行多种微生物学检验时,如病毒、细菌、分枝杆菌和真菌等,分别采样或将标本分装至合适的转运液或容器中。

4.7.8 细菌学检验常用的转运培养基:

a) Regan-Lowe转运培养基:适用于百日咳鲍特菌和副百日咳鲍特菌的培养。

b) Amies或Stuart转运培养基:适用于分离脑膜炎奈瑟菌和白喉棒杆菌等。

c) Cary-Blair转运培养基:适用于肠道病原菌的检验。

4.7.9 病毒学检验常用的转运培养基:

a) 病毒转运液可以由实验室自行配制或购买。基础成分包括:Hank平衡盐溶液、牛血清白蛋白、L-谷氨酸、HEPES缓冲液(pH7.3)、酚红、两性霉素B及抗微生物药物等。

b) 使用商品化试剂盒进行病毒核酸或抗原检验时,遵照生产厂商对标本转运液或相应运送体系说明进行操作。

4.7.10 标本采集常用的拭子:

a) 聚酯纤维、涤纶或人造丝头,柄部为塑料或铝的拭子:宜用于病毒学检验标本的采集。病毒学检验标本的采集不宜使用柄部为木质的拭子。

b) 棉拭子:宜用于支原体检验的阴道、宫颈及尿道标本的采集,不宜用于细菌(特别是苛养菌)、衣原体检验标本的采集。

c) 涤纶拭子和尼龙拭子:宜用于病毒和细菌标本的采样。

d) 植绒拭子:由尼龙纤维经专有的喷雾技术制成,宜用于呼吸道病毒采样和真菌培养标本的采样。

e) 藻酸钙拭子:宜用于衣原体和百日咳鲍特菌鼻咽拭子的采集。但不宜用于脂质包膜病毒及细胞培养的采样,不宜用于淋病奈瑟菌及解脲脲原体的采样。

4.7.11 实验室间转运标本时,应按照国家有关生物安全标准标识、包装标本,运送过程符合生物安全规范的要求。运送者应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运送期间配备必要的保护屏障。对于检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标本的转运应当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要求进行。

4.8 标本接收

4.8.1 标本到达实验室后记录接收时间和处理时间。

4.8.2 接收标本时仔细核对标本和检验申请单。

4.8.3 如果信息不全,实验室联系标本采集部门以获得缺失的信息。

4.8.4 如果标本标记错误或无患者姓名,重新采集标本;当标本不能重新采集时,才允许对标记错误的标本进行重新标记;如果是重新标记的标本,在检验结果报告中明确标出;如果是归属错误,则不能重新标记。

4.8.5 及时处理送检标本,并尽快将所出现的问题通知相关科室。

4.9 标本拒收

4.9.1 拒收标本标记错误或无患者姓名的标本。

4.9.2 拒收标本类型和申请检验项目不符的标本。

4.9.3 拒收容器破损的标本,拒收容器表面严重污染的标本,拒收使用不符合专业规范容器采集的标本。

4.9.4 拒收质量评估不合格的标本,合格的标本需满足相应的质量判断方法,如:痰(除用于军团菌和分枝杆菌检查的标本外):鳞状上皮细胞<10/低倍视野。

4.9.5 采集部位、转运容器以及转运条件不符合要求,宜重新采集标本。表3根据标本采集、转运条件和转运时间,列出了可接受的标准。 

来源: 检验医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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