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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核酸检测医疗废物,高压,还是不高压?—对新冠核酸检测医疗废物处理标准的思考 ...

归去来兮 2022-7-13 03:01 PM 997人围观 杂谈


作者 | 冯涛  黑龙江省虎林市红十字医院检验科

审校 | 杨瑞锋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新冠病毒核酸PCR实验室一般分为三个区,一区为试剂储存区,二区为样本处理区,三区为扩增和结果分析区,每天紧张忙碌的检验操作中,都伴随医疗废物源源不断从这三个区域产生。


根据笔者在丁香园医学网站和某检验专业微信群做的调查结果,在不同的新冠实验室,医疗废物的处置方式(是否高压)有所不同。二区医疗废物高压的实验室比例最高(67%),不过,在没有阳性标本的情况下,从不高压医疗废物的实验室数量也占到了19%(图1)。



01










第一个问题是,包括拭子样本在内的新冠核酸检测的医疗垃圾,到底是不是传染性废物?到底需不需要高压?——不同实验室在理解和执行上仍有分歧。


鉴于实验室之间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的差异,笔者查阅了卫健委官网关于新冠PCR实验室医疗废物处置的相关文件,按照时间线整理,见下表。



明确标本需要高压的文件是《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手册》),以及《全员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组织实施指南(第二版)》(以下简称《指南》)。笔者调查的医院,大部分选择对PCR实验室二区(即样本处理区)的医疗废物进行高压,可能正是依据这些文件。


但在随后新颁布的《指南》(第三版)中,要求参照《手册(试行)》条款。从颁布时间上分析,《手册》(试行第二版)颁布远早于《指南》(第三版),因此,笔者推测,后者应该是参照《手册》(试行第二版)的条款,即,灭活样本无需高压——既然灭活样本新冠病毒的传染性几近消失,那么,样本衍生的医疗垃圾则同样不太可能有传染性。笔者推测,这是另外一些实验室不执行高压的依据。


除新冠病毒以外,咽拭子等灭活样本中,存在其他潜在的致病微生物,这些微生物是否还保持传染性,是否仍有高压的必要?都需要进一步评估。


02










第二,如何明确区分新冠检测的废物是固态还是液态废物?


在《手册》中,医疗废物分为液体和固体,分别有其处理方法(见上表)。但实验操作中,并不容易区分固态还是液态的废物,例如,用于RNA提取的蛋白裂解液、清洗液等,一般都预装于固态的深孔板中,还有,加样枪头吸取样本后会有液体残留;PCR反应液也是装载于PCR板中——这些情形均是液态和固态并存,应算作液态还是固态废物进行处理?


笔者认为,不应拘泥于固态还是液态废物,而应针对实验环节中每一种具体的废物,对其传染性进行系统的、量化评估。另外不能忽视的是,新冠核酸提取试剂中,包含胍盐、醇类、酚类等等多种化学物质,有潜在的化学品危害,是否适合高压?高压中有无泄露引起生化危害的可能?是否会腐蚀高压锅的电路引起安全事故风险?需要对这种潜在风险进一步开展研究。


03










三,除高压蒸气灭菌外,是否有更经济的措施?


对于56℃即可灭活的新冠病毒,是否必须高温蒸汽杀灭,是否可以探索其他更经济的杀灭措施?


04










第四,过度高压会导致PCR实验污染。


PCR实验室二区的阳性质控是高浓度质粒,不具传染性,三区的扩增产物也没有传染性,这些废物均无高压的必要,强行高压,反而可能造成DNA片段崩裂泄露,造成严重的气溶胶污染。


总之,本文提出新冠实验室医疗废物处理中,存在一些不甚明晰、甚至可能存在理解和执行矛盾的地方,可能导致对新冠相关医疗废物的处理过度。蒸汽高压消耗大量的水电,挤占实验室空间,检验人员需在繁忙的核酸检测过程中,要保证成千上万份样本检测不出错,还要时刻防护不被感染,废物高压又给他们增加了水电气安全操作的压力,笔者认为,过度的处理(包括高压)并无裨益。


建议对医疗废物的分类像对待垃圾分类一样,更加精细化,尽可能减少对人体、垃圾焚化设备和国土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潜在危害。新冠病毒是我们面临的一个全新的病毒,除防控、诊治是巨大挑战外,医疗废物的处理也需要有新视角。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手册(试行)[S],2020,7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手册(试行第二版)[S],2020,12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全员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组织实施指南[S],2021,2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域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组织实施指南(第二版)[S],2021,9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域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组织实施指南(第三版)[S],2022,3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域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组织实施指南(第三版)修订要点[S],2022,3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S],2021,12

来源: 检验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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