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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十年仍“止步不前”,检查结果互认到底卡在哪儿?

归去来兮 2021-1-28 02:44 PM 888人围观 杂谈


检查结果互认其实并不是新鲜事物,原卫生部早在2010年6月就发出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同级医疗机构间要于2010年底实现影像资料和常规临床检验项目结果互认。十年前本该实现的政策,到如今却成了“久治不愈”的老大难……
近日,国家卫健委、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旨在促进合理检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其中,医疗机构间的检查结果互认再次重点提及,并对医疗集团和医共体间的互认设定“大限”。

《指导意见》明确:

建立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适宜性点评制度;制定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管理办法;逐步实现跨省域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2021年6月底前,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疗共同体内要实现检查资料共享和结果互认;牵头医院要推进医疗联合体内信息互联互通,开展医疗检查的质量控制;开展为期一年的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


开展不合理检查专项治理


全面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自查自纠、地方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组织专家采取飞行检查、有因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重点整治无依据检查和重复检查,为期一年。
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和资料共享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对高值高频、群众反映突出的检查项目进行实时监控,逐步实现对不合理医疗检查的自动发现、自动提醒、自动干预。
建立医疗检查监管长效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和联动问责。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和人员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再推检查结果互认


《指导意见》首先提出,卫生健康部门要制定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管理办法,明确互认机构范围、条件、诊疗项目(内容)及技术标准等。其次,提出开展医疗检查的质量控制工作,原则上医疗质量控制合格并符合技术要求的检查项目,医疗机构间要稳步实现结果互认。
鼓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面向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检查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标准独立设置医学影像中心、医学检验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并统一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为区域内医疗机构提供检查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同时要求加快医疗联合体内检查结果互认,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施“基层检查、上级诊断”。明确2021年6月底前,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疗共同体内要实现检查资料共享和结果互认

互认到底难在哪儿?



存在法律风险


这也是检查结果互认中医院和医生最大的顾虑。例如,B医院的医生按照A医院的检查结果进行了诊疗,造成误诊或医疗事故,责任如何划分?由于结果互认,B医院是根据A医院的结果做出诊断,而A医院虽然做了检查,但没有诊疗行为,既A医院虽然检查结果出现错误,但并未对病人造成实质性伤害。那么,责任如何划分?

医疗机构水平存在差异


理论上,三级医疗机构质量标准较为接近,但不同医院的优势学科不同,设备和仪器也可能不同。另外,“人”的因素也至关重要。1984年,经教育部批准,医学检验本科专业才逐渐建立起来,如今各医院检验科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这种局面就为互认增添了阻力。

部分检查项目时效性有限


对于普通的检验项目与影像检查,如乙肝两对半、肝功能、肾功能、肠镜、胃镜等,这些相对稳定的项目,医院间互认确实不存在问题。但如血常规检查,对于一个感染的病人,白细胞的计数也在不断变化中,而电解质这样的检查,甚至仅半天就会从正常值变成“危急值”。有医生举例,一位有胸闷病史的病人,白天不舒服到医院检查,显示肌钙蛋白正常。晚上病症加剧再来看诊,医生需要再次检查肌钙蛋白才能明确是否有心梗。疾病是动态发展的,多次检查对疾病诊断就具有重要意义。

除以之外,在部分医院,利益驱使也是造成检验结果互认“止步不前”的原因之一。因此,想要检验结果互认制度顺利推行,需要首先完善法律法规,从法律角度确保由结果互认引起的医疗事故的权责归属问题。其次,还应扫除制度上的障碍,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解决政策落地与后续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推进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不应是给患者开的“空头支票”,如何确保政策红利真正惠及广大患者,考验着卫生部门的智慧与担当。


来源: MIR医学仪器与试剂 | 作者:M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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